Saturday, December 23, 2006
入獄30天...真很少了...幸好香港政府不立法禁止市民屠宰羊隻及食用, 否則...^6^
四 名 中 年 漢 欲 進 補 , 竟 將 兩 頭 飼 養 狗 隻 宰 殺 烹 煮 , 四 人 早 前 承 認 屠 宰 狗 隻 作 食 物 罪 名 , 案 件 昨 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宣 判 , 律 師 求 情 指 , 過 往 並 沒 有 判 監 案 例 , 本 案 沒 有 虐 畜 成 份 , 純 屬 飲 食 文 化 問 題 , 盼 法 庭 輕 判 。 主 任 裁 判 官 郭 偉 健 則 表 示 , 狗 為 人 類 忠 心 朋 友 , 法 庭 要 帶 出 現 今 社 會 不 容 狗 的 訊 息 , 必 須 監 禁 , 但 考 慮 這 是 立 法 半 世 紀 以 來 首 宗 同 類 判 監 案 件 , 酌 減 四 被 告 的 刑 期 為 各 入 獄 30 天 。
蘋果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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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erry Christmas Noelle. I read this news on Apple Daily; shame on them. We are Hongkongese, and we do not consider cats and dogs as our daily intake itmes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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